說明: 一、彰化縣政府為鼓勵本縣企業增進應屆畢業生薪資福利,吸引青年 留鄉、返鄉發展,於今(111)年度特訂定旨揭試辦計畫,摘要如下: (一)適用對象:設籍本縣年滿18至29歲(含)以下青年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 1、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110年應屆畢業生(於110年9月1 日至111年9月30日期間畢業,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學 校認定為110年學年度應屆畢業者,不在此限)。 2、於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畢業,且畢業後依 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,並於110年6月15日(含)後退 役。 (二)申請資格:青年於本府所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,經推介至彰化縣內之公司面試媒合成功,以按月計酬全 時工作受僱,且薪資達2萬7,000元(含)以上,並連續受 僱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,即可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府申 請。 (三)獎勵標準:每月發給新臺幣1,500元,最高發給6個月, 合計9,000元。
二、試辦計畫(附件1)及申請資料(附件2)各1份,相關資訊可至彰化就業通平台(https://job.chcg.gov.tw)查詢。
附件:試辦計畫等附件資料電子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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